一、脱贫攻坚政策构架
“6个一” 中央决策 |
1.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 2.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 3.《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5.脱贫攻坚军令状; 6.中央、国家部委出台的一大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 |
“1234” 总体目标 |
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这一项任务,实现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帮助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形成好习惯、养成好风气”。 |
“3+10” 政策组合 |
3个纲领文献 1.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2.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 |
10个扶贫专项方案 1.四川省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专项方案; 2.四川省产业扶贫专项方案; 3.四川省新村建设扶贫专项方案; 4.四川省教育与就业扶贫专项方案; 5.四川省生态建设扶贫专项方案; 6.四川省医疗卫生计生扶贫专项方案; 7.四川省文化惠民扶贫专项方案; 8.四川省社会保障扶贫专项方案; 9.四川省社会扶贫专项方案; 10.四川省财政金融扶贫专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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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基本路径 |
严格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扎实推进“五个一批”脱贫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六个精准”。 |
二、脱贫攻坚保障政策
组织 领导 |
1.省、市(州)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乡(镇)成立党政主要领导双组长负责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设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各级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分管脱贫攻坚工作; 3.贫困县党政正职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脱贫摘帽后,仍要保持稳定一段时间。所辖贫困县较多的市(州)和贫困乡镇的党政正职,也要保持相对稳定。贫困县党政正职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仍要继续兼任现职; 4.组织部门做好贫困县领导班子考核评估工作,切实配齐配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 5.省市扶贫移民部门主要负责人兼同级政府副秘书长,88个贫困县扶贫移民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同级政府党组成员。 |
联系 制度 |
省级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单位)联系指导88个片区贫困县精准扶贫工作。一是准确掌握贫困状况;二是落实精准扶持措施;三是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四是深入宣讲扶贫开发政策;五是指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六是推动精准扶贫与县域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
队伍 建设 |
1.21个市(州)扶贫移民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一律按规定的4名上限核定。单设为行政机构且现有人员编制数未达到20名以上的,按不低于现有人员编制数的30%加强;单设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比照行政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加强;挂牌机构按现承担扶贫移民工作人员编制数的20%加强。 2.88个贫困县扶贫移民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一律按规定的3名上限核定。单设为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原则上要高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平均数;基数较低、总量内调剂确有困难的,按不低于现有人员编制数50%加强;单设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比照行政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加强。 3.72个有扶贫任务的县扶贫移民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一律按规定的3名上限核定。单设为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平均数;基数较低、总量内调剂确有困难的,按不低于扶贫移民工作机构现有人员编制数的30%加强。单设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比照行政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予以加强。对设为挂牌机构或合署办公以及与其他部门合设的县(市、区),按不低于现有承担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数的20%加强。 |
人才 支持 |
1.向88个贫困县选派扶贫专职副书记; 2.落实干部帮扶“五个一”措施; 3.每年从省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选派4000名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四大片区”贫困县开展援助服务,并从当地选送1000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上挂学习培养。 |
检查 指导 |
1.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加强对本级政府脱贫攻坚情况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法检查; 2.专项督查。原则上省级领导每年带队集中开展一次脱贫攻坚成效督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督导事与督查人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以发点球、开单子等方式提高针对性; 3.职能检查。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督查室直接参与督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加大通报和问责力度; 4.部门指导。省、市两级相关部门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沉,从重项目资金到重监管指导上转变,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加强一线检查指导。 |
考核评估 |
1.四川省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2.四川省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 3.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 |
三、脱贫攻坚专项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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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
统筹整合 川办发 〔2016〕 44号 |
2 |
各级财政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新增财力优先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支需要。到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规模在2015年基础上翻一番。市、县年度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幅不低于农业投入的增幅。省直有关部门每年投入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达到50%以上。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当地减贫任务需要,全部投向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每年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行业部门下达资金总额的25%。 |
精准使用 川开发〔2015〕 11号 |
3 |
周转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得高于1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
周转金 川财农 〔2016〕 11号 |
4 |
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增收渠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量化到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部分形成的资产,经试点组织成员同意后,划出一部分采取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 |
资产收益 川财农 〔2015〕 192号 |
5 |
省级财政对88个贫困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用于支持贫困县出资设立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市县根据自身财力壮大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分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户住房建设信贷投入。贫困县可根据当地实际自主确定对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给予贴息。 |
住房贷款 分险基金 川财金〔2015〕 83 号 |
6 |
对贫困县标准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缺口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贫困县标准财政收入扣除基本支出后,不能满足必保民生支出需求的缺口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低于年度目标水平的贫困县,根据其人均支出水平提高至年度目标水平,并将贫困县完成扶贫解困目标任务自身安排的财政支出纳入支出需求计算给予补助。 |
均衡性 转移支付 单列单算 川财预〔2015〕 100号 |
7 |
贫困地区县级政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安排预算,确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额落实,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对按保障序列安排支出,基本保障仍有标准缺口的,给予财力补助。对保障较好的,加大激励力度。 |
基本财力 保障 川财基〔2015〕 19号 |
8 |
加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奖补标准,在现行分档奖补政策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
保险奖补 川财金 〔2015〕 83 号 |
9 |
按照“市县主体、互利共赢、规范有序、激励帮扶”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跨区域合作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明确财税利益分配范围及比例、收入基数、税收征管及解缴方式、结算办理方式、涉税信息交换和检查五类处置办法,采取财力激励、均衡性转移支付支持、专项转移支付倾斜的激励措施,鼓励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促进贫困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跨区合作 利益共享 川财预〔2015〕 101号 |
10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用于救助贫困、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进行扣除。 |
捐赠扣除 主席令 第63号 |
11 |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捐赠扣除 国务院令 第600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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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成平均量化到组织成员。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对于投入到村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可采取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对于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含农民合作社承接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可采取政府引导、农民合作社主导、合作社成员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对于财政支农资金形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应鼓励采取政府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导、合作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试点组织应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带动持股成员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完善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进一步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在现场农业发展中获得更大收益。 |
达市府办 〔2015〕 2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2 |
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的突出问题,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
3 |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与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贷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优惠。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从2015年到202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60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各县(市、区)每年按不低于2000万元(经开区不低于400万元)筹集建立产业扶贫信贷基金,由县(市、区)统一管理并存入放贷银行,银行按3倍匹配并按5-10倍发放贷款。2015年各县(市、区)按不低于扶贫贷款余额的3-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后年度按不低于当年新增扶贫贷款的3-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
达市府发〔2015〕 2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模式的指导意见》 |
4 |
为促进全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深加工重点企业转型升级,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甲方)与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就共同设计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达成了合作业务框架性协议。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设立,基金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万元,占风险补偿金25%份额,乙方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6000万元,占风险共担基金75%。乙方按基金总额的5-10倍放贷贷款。该基金专项用于纳入风险共担基金融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客户名单的市级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乙方贷款损失的补偿。 |
达市财企〔2015〕26号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管理规范的通知》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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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贫困村围绕脱贫攻坚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村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
统筹整合 执行 川办发 〔2016〕 44号 |
2 |
各级财政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新增财力优先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支需要。到2020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规模在2015年基础上翻一番。县年度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幅不低于农业投入的增幅。省直有关部门每年投入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达到50%以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当地减贫任务需要,全部投向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每年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行业部门下达资金总额的25%。 |
精准使用 执行 川开发 〔2015〕 11号 |
3 |
周转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有生产能力和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业等产业时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得超过0.8万元,不得低于0.2万元,借款期限1-2年。 |
周转金 执行 渠财农〔2016〕 21号 |
4 |
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政权和财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动、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增收渠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量化到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部分形成的资产,经试点组织成员同意后,划出一部分采取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 |
资产收 益执行 川财农 〔2015〕 192号 |
5 |
上级财政给予我县一次性专项补助,用于支持我县出资设立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分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户住房建设信贷投入,我县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对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给予贴息。 |
住房贷款 分险基金 执行 川财金〔2015〕 83号 |
6 |
加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奖补标准,在现行分档奖补政策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
保险奖补 执行川财金〔2015〕 83号 |
7 |
对贫困县标准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缺口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贫困县标准财政收入扣除基本支出后,不能满足必保民生支出需求的缺口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低于年度目标水平的贫困县,根据其人均支出水平提高至年度目标水平,并将贫困县完成扶贫解困目标任务自身安排的财政支出纳入支出需求计算给予补助。 |
均衡性 转移支付 单列单算 执行川财预〔2015〕 100号 |
8 |
贫困地区县级政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安排预算,确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额落实,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对按保障序列安排支出,基本保障仍有标准缺口的,给予财力补助。对保障较好的,加大激励力度。 |
基本财 力保障 执行 川财基〔2015〕 19号 |
(二)金融支持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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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础利率,具体以各县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原则上按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给予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予贴息。 |
扶贫 小额信贷 川扶贫 移民发〔2015〕 190号 |
2 |
对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予以财力补助。 |
贷款奖补 川办发〔2015〕 85号 |
3 |
加大贫困县域信贷投放,确保贫困县各项贷款持续增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降低贫困地区信贷融资成本;优化扶贫开发信贷投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扶贫开发金融创新,设计推出“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服务网络体系,适度提高贫困县域网点覆盖水平;按照“一行(社)一县”原则,建立与全省88个贫困县的结对帮扶机制。 |
信贷投放 川银监发 〔2015〕 25号 |
4 |
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强化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加快发展。 |
川办函〔2014〕115号 |
5 |
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 |
银办发 〔2016〕84号 |
6 |
加快信用户和信用乡、镇、村建设,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支持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
成银办发 〔2015〕158号 |
7 |
推动金融机构网点向扶贫乡镇和社区延伸,深入推动贫困地区农村支付结算“讯通工程”建设。 |
成银办发 〔2014〕 317号 |
8 |
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和方法,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加快规划编制、深化银政合作、推进城乡统筹、强化产业支撑、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发展能力。 |
开行发 〔2015〕 605号 |
9 |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推动县级自助中心建设;提高贷款资助精准度,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预申请工作;完善贷款管理机制,推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转变;拓宽还款渠道,优化贷款服务。 |
开行 教助中心〔2016〕 24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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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子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 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因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 贷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优惠。按照“先收后更占、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再将更占息资金分期投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2015年各要(市、区)按不低于扶贫贷款余额的3%-5% 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后年度按不低于当年新增状贫贷款的3%-5%安排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
达市府发〔2015〕 29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模式的指导意见》 |
2 |
发挥央行扶贫再贷款对金融精准扶资引导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以产业扶贫为基础, 以“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为核心,以普惠金融建设为重点,以示范建设为引领,以信用建设为保障,全面提升达州828个贫困村金融扶贫综合服务水平,为全面完成脱资攻坚任务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授、两免、三优惠、三防控”扶资小额信贷:运作模式;突出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加强信用体系培育,强化信用与信贷联动;改善來村金融服务环境,助推金融服务到村入户; 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主办行制度, 突出扶贫示范建设。 |
达银发 〔2016〕 69号 《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达州市“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3 |
结合达州市实施国家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和民宿服务达标计划,金融将积极支持适合发展旅游业的其他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打造旅游扶贫示范村、宿旅游达标户, 加快万源、宣汉国定贫困县重点扶贫旅游项日建设,着力打造通川、达川为重点的都市观光农业旅游带,万源、宣汉为重点的山地休闲旅游带,渠县、大竹、江开为重点的美丽乡村生态旅游示范带。 |
达银发 〔2016〕 65号 《金融支持达州市旅游扶贫试点村建设工作方案》 |
4 |
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做好达州7个县(市、区) 828个贫困村、49.85万贫困人口金融服务工作。增强货1币政策运用,引导涉农信贷精准投放;实施差别监督管理,优化银行机构考核指标; 整活金融财税政策,推进状贫开发金融服务;增强信贷投放,精准对接扶贫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建立精准扶贫融资机制;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加强信用体系培育,打造贫困地区信用环境;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建设貧困地区金融生态;创建精准扶贫模式,重点推进定点扶贫村镇建设。 |
达银发 〔2016〕47号 《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达州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替管理委员会达州监管分局 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做好达州市規会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5 |
建立健全银行业机构扶贫攻坚工作机制; 加大贫困县域信贷支持力度;切实降低贫困地区信贷融资成本;优化扶贫开发信贷投向;持续推进扶贫开发金融创新力度;健全银行服务网络体系;认真开展金融扶贫结对帮扶;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工作。 |
达银监发〔20l5〕 66号 《关于印发<达州银行业落实四川银行业扶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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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为建档立卡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县政府出资300万元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主办行(渠县联社)按照基金10倍规模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全县评级授信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信用观念强、家庭成员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利率原则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利率不超过1个百分点。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贴息,按照5%的年利率给予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方式,信用联社发放贷款后(向借款户)正常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再将贴息资金按规定打卡给贫困户。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予贴息。 由县财政局和信用联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贫困户贷款损失由县财政局和信用联社按60%和40%的比例分别承担(成银发〔2016〕150号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将分险基金与贷款经办银行调整为按70%和30%的比例分摊)。对贫困户贷款损失超过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超过部分由县政府另行安排资金与信用联社协商解决。 |
扶贫小额 信用贷款 基金管理 办 法 渠府办 〔2015〕 114号 |
3 |
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大力促进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发展,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确定农村信用联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承办金融机构。由县政府出资500万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存入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规模进行放贷。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渠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符合金融机构贷款相关条件。采取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的信贷方式。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最高500万元;专业合作社法人最高100万元;家庭农(牧)场最高50万元;种养大户最高3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大到抵质品的1.5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最长2年,单笔固定资产贷款最长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最长期限5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60%。 风险防控:由县财政局和信用联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由县财政局和信用联社按40%和6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超过政府出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由信用联社自行承担。 |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 信贷基金 管理办法 渠府办 〔2015〕 111号 |
(三)产业发展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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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各县安排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到贫困户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年度到县资金总额的70%,大力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 |
川开发〔2015〕 11号 |
2 |
实现1户贫困户有1项增收项目,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打造“跨村联乡”特色产业、产业有专业合作组织或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 |
川委发 〔2011〕 21号 |
3 |
在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的立项安排上对贫困地区进行倾斜支持,在产业发展相关环节上采取差别化的立项及资金补助政策,提高对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十三五”期间每年投向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达到50%以上。 |
川委厅〔2015〕 23号 |
4 |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探索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前提下,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与其他已量化的集体资产股份一起,通过集体资产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扶贫。 |
川农业 〔2016〕 18号 |
5 |
支持88个贫困县、贫困村省级旅游扶贫示范区(村)和乡村民宿达标户创建工作。省旅游扶贫示范区创建对象为88个贫困县,旅游扶贫示范村创建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内,民宿达标户创建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内的乡村民宿经营户。 |
川旅发 〔2016〕 21号 |
6 |
重点培育一批旅游扶贫示范社和休闲旅游示范社。 |
川办函 〔2016〕 65号 |
7 |
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基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促进合作社功能提升和合作社实体化经营。 |
川财农〔2015〕 256号 |
8 |
积极开展我省光伏扶贫工作,规划“十三五”期间在阿坝、凉山、甘孜三州光照条件较好、具备建设和接网条件、外部环境较好的31个县实施光伏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自愿申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 |
项目已 经实施 文件正 在起草 |
9 |
支持贫困地区家庭农场建设。 |
川财农 〔2016〕 37号 |
10 |
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
川财农 〔2015〕 239号 |
11 |
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储藏、冷藏和烘干设施建设。 |
川财农 〔2015〕 264号 |
12 |
支持贫困地区申报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品牌建设试点。 |
农办经〔2016〕 9号 |
13 |
支持贫困地区粮食高产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民族地区增粮增收、农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病虫害防治等。 |
川农业函 〔2016〕 78号 |
14 |
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县、现代农业畜牧业重点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畜牧业基地、标准化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农机化生产道路、农村机电堤灌等建设。 |
川农业函〔2016〕 130号 |
15 |
支持贫困地区建设示范基地,培育科技示范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推广农业新品种与农业适用技术。 |
川财农 〔2015〕 273号 |
16 |
支持全省沼气建设、牧区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 |
川财农 〔2015〕 234号 |
17 |
支持贫困地区草原生态保护与发展等。 |
川农业函〔2016〕 35号 |
18 |
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万名农业科技人员进万村技术扶贫行动”,11501名驻村农技人员对贫困村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
川农业函 〔2015〕 437号 |
19 |
分片、分产业、分期对11501个贫困村“两委”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和贫困户进行农业技术培训。 |
川农业函 〔2015〕 501号 |
20 |
开展国家三级公益林利用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拓宽农民发展生态经济产业的空间。将贫困地区社员数达到50户且成立时间满一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财政扶持范围。 |
川林发〔2015〕 53号 |
21 |
对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政策的四大连片扶贫地区重大产业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优先保障供给。 |
川林发〔2015〕 68号 |
22 |
取消竹林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凭证运输,推行联合采伐、采伐权公开拍卖,实施林业重点地区林木采伐指标进村入户便民政策。 |
川林发〔2015〕 68号 |
23 |
中央和省级林业建设资金以及林业贴息贷款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对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建设的需求。2015至2020年,累计投入四大连片扶贫地区中央和省级林业建设资金不低于170亿元,超过同期全省林业总投入的60% |
|
24 |
在88个贫困县大力推进林业科技进村入社到户,根据各地需求派出区域指导专家团队100批次,市县派出技术服务团队1000批次,依托技术骨干带动培训基层林农100万人次。 |
川林发〔2016〕 7号 |
25 |
在每个涉林贫困村选择1-2个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或专合组织),选派一名科技特派员(扶贫专家)或技术指导员联系5名以上科技示范户(单位),指导林业科技示范户(单位)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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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
川发改赈〔2016〕 200号 |
27 |
2015-2016年支持贫困县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和宣传;支持贫困县电商平台农产品推广;支持贫困县农村物流配送设施建设。 |
川财建〔2015〕 231号 |
28 |
支持贫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支持完善物流配送机制、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支持农村电商品牌培育和质保体系建设以及农产品包装配送等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
川商财〔2015〕 99号 |
29 |
支持服务业聚集区建设。支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培育产业聚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支持省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和品牌建设。 |
|
30 |
支持秦巴、乌蒙山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新建直营连锁门店;建设和改造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商品展示和配送中心、管理信息化系统;新建改造农特产品冷藏保鲜、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设施设备;支持民族用品市场、彝家新寨商贸中心建设;支持发展民族地区特色餐饮、开展特色商品会展活动;支持民族地区应急储备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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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支持商贸镇建设。支持乡镇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品市场改造建设和发展有小城镇特点的商贸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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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为贫困户提供代种代耕、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专业化服务。 |
川供社〔2016〕 71号 |
33 |
加快在贫困县(市、区)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在贫困乡村建立经营服务网点,健全拓展产地直销渠道。组织供销社电商平台销售贫困户农产品,解决贫困农民卖难问题。 |
川供社〔2016〕 71号 |
34 |
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培育,建立完善合作社内部按照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形成带动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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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支持围绕贫困地区粮食作物、水果、蔬菜、干果、茶叶、肉食品、蚕桑、中药材等特色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 |
2016年科技扶贫项目申报 |
36 |
构建省级科技扶贫综合服务平台1个、市州平台12个、县级平台88个,在企业、专合组织、村委会、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示范基地等建立村级科技扶贫平台2000个,建立省市县科技扶贫专家库和科技专员库,分别达到10000名。 |
川科发农 〔2015〕 14号 |
37 |
建立四大片区科技扶贫团,动员30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对口扶贫机制,选派科技人员2000名深入88个贫困县进行针对性服务,培训本土技术骨干500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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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立省市县科技示范县22个、示范乡镇44个、示范村600个、示范户3000户,以点促面实现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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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产品获取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将贫困地区专利申请纳入加快审查受理通道。完善贫困地区企业和个人专利费用减缓办理程序,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以购买、获得许可等方式获得专利技术。对发掘传统文化(非遗),新创作的作品进行免费登记。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品获取涉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
川知领 〔2015〕 7号 |
40 |
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专利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培育驰(著)名商标品牌,运用专利技术提升市场竞争力。 |
|
41 |
组织贫困地区驰(著)名商标品牌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及其衍生品走出去,参加西博会、版博会、商标节等国家级博览会和展销会,提升特色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价值,助力贫困地区致富增收。 |
|
42 |
安排资金支持有一定产业基础的贫困县产业园区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
川委厅 〔2016〕 9号 |
43 |
支持贫困县和民族地区发展“飞地园区”,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双赢发展的合作机制。 |
|
44 |
积极支持贫困县开展项目建设,加快实施一批轻纺、食品、建材、农机等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作用较强的工业扶贫项目。 |
川委厅 〔2016〕 9号 |
45 |
支持推动贫困县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引导贫困县扩大开放,积极开展产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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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大力支持“返乡创业”和小微企业培育。引导贫困县外出务工人员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省级财政创业扶持资金在技能培训、人才培养、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带动贫困县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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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鼓励省内企业优先采购贫困县的工业产品、原材料和农产品,对积极参与结对帮扶的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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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的通知 |
达市委 办发 〔2015〕 75号 |
2 |
关于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通知 |
达市委 办发 〔2015〕 76号 |
3 |
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
达市委 办发 〔2015〕 77号 |
4 |
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达市府发〔2016〕 3号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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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渠县2015年粮食生产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生产不低于80%”的要求,从产粮大县资金中安排1600万元,用于农业生产示范、高产创建(含整社制)、防灾减灾、粮经复合产业基地建设等 |
渠府办 〔2015〕 75号 |
2 |
《渠县2015-2020年茶叶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每年安排茶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良繁体系建设、标准茶园建设、低产茶园改造、实用技术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经营主体培育及工作经费。县项目整合办每年整合涉农资金1000万元以上用于标准花园建设。 |
渠府办 76号 |
3 |
《渠县2015年—2020年蚕桑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财政每年安排蚕桑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良繁体系建设(育苗或推广使用良桑品种补助标准0.1元/株)、标准桑园建设(新植标准化桑园补助标准300元/亩)、小蚕共育(新建小蚕共育室补助标准500元/平方米)、标准化蚕棚建设(新建标准化蚕棚补助标准100元/平方米)、蚕桑技术培训(补助标准200元/人次)及工作经费30万元。 |
渠府办 77号 |
4 |
《渠县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县级实施方案》,从2005年起,将原来的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种粮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的80%额度三部分构成,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进行补贴。(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农业信贷担保和风险补偿占20%;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贴占10%;种粮直补占50%;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占20%。 |
渠农林 5号 |
5 |
《渠县2016-2020年黄花产业化发展实施方案》,县财政每年安排黄花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其中规模发展黄花1000亩补助100万元、黄花母本园建设补助40万元、黄花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60万元、黄花鲜销及加工奖励50万元、县农林局及黄花基地乡镇督促指导黄花生产、鲜销、加工等工作经费50万元。 |
渠府办 63号 |
6 |
《渠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5年中央下达渠县农机购置补资金800万元,按照不超过机具总价的30%对购机农民进行补贴。 |
渠农林 63号 |
7 |
《渠县“十三五”林业规划方案(2016-2020年)》,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的通知,下达新一轮退耕还任务2万亩。其中对农民政策性补助1200元/亩(2016年补助500元/亩、2018年补助300元/亩、2020年补助400元/亩)、种苗补助300元/亩(谁种谁得) |
川发改西部 〔2016〕 281号 川发改投资 310号 |
(四)就业创业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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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本人或家庭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每位学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至毕业。享受本项扶持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国家其他教育资助政策。 |
川扶贫 移民发 〔2015〕 286号 |
2 |
省财政对88个贫困县按每县2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由各贫困县设立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专项用于对金融机构向贫困县返乡创业群体发放创业贷款的风险分担补偿。有关市(州)和贫困县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安排部分资金,逐步壮大基金规模。 |
川财社 〔2015〕 211号 |
3 |
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川人社发 〔2016〕 26号 |
4 |
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过渡性安置,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
|
5 |
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沿海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县的劳务对接平台,组织省内外企业赴贫困地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每年在每个贫困县举办2次以上扶贫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送岗位信息“进乡入村”活动。 |
川人社发 〔2016〕 26号 |
6 |
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者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
|
7 |
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
|
8 |
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
|
9 |
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民族地区群众职业培训行动”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600元,技能+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 |
川人社发 〔2016〕 26号 |
10 |
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院校的,免交学费。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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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结合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需求和各地区域发展和特色优势,以贫困家庭劳动者为重点,依托各级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川建工、川妹子、川厨师、川保安等劳务品牌培训。由各地将省级安排的劳务品牌培训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地区,优先满足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劳务品牌培训。 |
达市委 办发 〔2016〕 30号 |
2 |
大力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运用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贫困家庭大学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积极支持贫困家庭大学生融入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按规定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
|
3 |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提供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和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全面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成功创业。 |
|
3 |
加大贫困家庭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采取订单、定向、委托等培训模式,支持各专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乡土人才培训和妇女就业能力培训,基本消除贫困家庭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支持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贫困家庭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进乡村活动,积极打造“一县一业”“一镇一品”等品牌创业项目,全面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全年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2000人。 |
|
4 |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贷款的力度,省财政对我市贫困县(市)按每县200万元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各地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部分配套资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向贫困县(市、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创业贷款的风险分担补偿。 |
达市委 办发 〔2016〕 30号 |
5 |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向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贷款的力度,省财政对我市贫困县(市)按每县200万元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各地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部分配套资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向贫困县(市、区)返乡创业群体发放创业贷款的风险分担补偿。 |
|
6 |
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达市人 社办发 〔2016〕 254号 |
7 |
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过渡性安置,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
|
8 |
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沿海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县的劳务对接平台,组织省内外企业赴贫困地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每年在每个贫困县至少举办2次以上扶贫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送岗位信息“进乡入村”活动。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者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
|
9 |
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招用工时,拿出一部分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尽量不裁减贫困家庭劳动者。充分发挥派驻域外劳务机构在协调省外企业稳定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就业扶贫基地。 |
达市人 社办发 〔2016〕 254号 |
10 |
全面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
|
11 |
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4〕14号)规定,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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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落实专项经费,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全县贫困家庭16至60周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参保情况、培训需求等进行定期调查、登记入库,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半年更新一次。 |
渠委办发 〔2016〕 37号 |
2 |
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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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发乡镇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劝导、资源管护、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130个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无就业能力的特困劳动力,充分发挥就业兜底安置功能,对他们实行过渡性安置,确保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就业扶贫公益性从业人员待遇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购买人生意外伤害险。就业扶贫公益性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报批。对已达到脱贫条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不服从管理单位安排的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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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搭建沿海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我县的劳务对接平台,组织县内外企业赴贫困乡镇开展现场巡回招聘活动、送岗位信息“进乡入村”活动。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者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300元/人就业服务补贴。 |
渠委办发 〔2016〕 37号 |
5 |
鼓励各类企业在招用工时,拿出一部分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引导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尽量不裁减贫困家庭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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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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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4〕14号)规定,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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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支持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深入我县贫困地区了解贫困人员的技能培训需求,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地理环境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增设种植、养殖等适合贫困地区、贫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种。鼓励培训机构进乡村、到田间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培训项目要以贫困人员需求为主,重点加强实际操作的教学,使每一名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者都能至少掌握一门脱贫技能。 |
渠委办发 〔2016〕 37号 |
9 |
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渠县职业中专学校等技工院校的,免交学费。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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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
川人社发 〔2016〕 35号 |
11 |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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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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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每个贫困县每年要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各地要利用四川公共招聘网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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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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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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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 给予1万元奖励。 |
(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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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长期贷款和农户自筹,专项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 |
川发改赈 〔2016〕 200号 |
2 |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省级投融资主体向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入长期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400亿元,实行统贷统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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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级投融资主体将承接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贷款全部转贷给项目承接地平台公司,扩权县由县级平台公司承接,非扩权县由市(州)平台公司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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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级财政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市(州)、县(市、区)作为债务主体负责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予以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给予90%的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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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高原藏区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其他地区按人均0.8万元标准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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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国家和省级补助面积可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搬迁农户,由地方政府统筹,采取建设集体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
川发改赈〔2016〕 200号 |
7 |
对通过投亲靠友、自主搬迁、融入城镇化等方式安置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参照迁出地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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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整体迁出或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可享受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非建档立卡农户所需建房资金,各地可整合其他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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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优先安排省级土地整治项目覆盖,提升耕地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生态环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区开展土地整理或高标准农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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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支持各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安置地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 |
川发改赈〔2016〕 200号 |
11 |
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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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鼓励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立或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产业政策和培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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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户)生产生活的配套金融服务,推广“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
正在履行 发文程序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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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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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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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经过精准识别进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且在系统中已标注为“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
渠委办发〔2016〕 41号 |
2 |
立足实际、尊重搬迁对象意愿,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是依托已建成新村聚居点扩建安置;二是规划新的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三是依托农村村庄院落扩建安置;四是依托小城镇和工农业园区购房安置;五是购买农村闲置房安置;六是投亲靠友安置;七是自主建房插花安置;八是政府采购房源安置。对确实无自筹能力和建设能力的搬迁对象户,要在充分尊重搬迁户意愿的前提下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进行安置。 |
渠委发 〔2016〕 23号 |
3 |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当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搬迁申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原房拆迁复垦协议,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 |
渠委发 〔2016〕 23号 |
4 |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易地搬迁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辅助用房(生产用房、猪牛圈等)建设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搬迁贫困户在场镇购房的同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执行。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得扩大,不能增加贫困户的负债,不能因搬迁影响脱贫。在规划设计房屋时可适当预留建筑空间,待搬迁贫困户稳定脱贫后,确保不返贫的基础上经规建部门批准后自主加层或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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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户易地搬迁住房建设按人均不超过2.5万元给予补助(含人均0.5万元原房拆除复垦费)。搬迁对象户建房面积低于该户应补助的总面积时,按实际建房面积补助。 |
渠委发 〔2016〕 23号 |
6 |
购买城镇商品房的搬迁对象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资金支付回执单和发票、旧房拆除照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乡(镇)及村的审查认定依据等。 |
渠委办发〔2016〕 41号 |
7 |
购买农村空置房的户主须提供空置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双方签字照片、购房资金支付回执单及收据、旧房拆除照片、所购房屋照片及公证书、乡(镇)及村的审查认定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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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主建房补助资金实行一卡(折)通直发,分三次兑现:完成基地建设的按人均0.782万元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完成房屋建设的按人均0.918万元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完成旧房复垦并入住新房,县级验收合格后按人均0.8万元标准兑现补助资金。 |
渠委办发〔2016〕 50号 |
9 |
集中安置建房补助资金实行先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按代建协议拨付代建单位的方式兑现,分四次:项目启动后,按人均0.782万元标准拨付;工程量完成100%时,按人均0.918万元标准拨付;县级验收合格交房后,按人均0.55万元标准拨付。人均下剩0.2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再拨付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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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住房入住条件是外墙采用外墙漆;内墙采用仿瓷涂料(含天棚);楼地面采用豆石地面;安好塑钢窗,入户门用普通防盗门,室内其他门采用免漆木门;室内水电安装到位;厕所装上便盆;厨房砖砌水缸,安装预制面板和灶台;楼梯栏杆采用型钢焊接;房屋主体满足设计施工图要求。 |
|
11 |
购买房屋或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入住新房并验收合格后按人均2.5万元标准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 |
渠委办发〔2016〕 50号 |
12 |
购房安置的搬迁户一律不得因购房负债,影响如期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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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易地扶贫搬迁户不能同时享受住建部门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享受的各种建房补助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建房(购房)总价。搬迁户搬迁后,若不拆除原住房并复垦,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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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易地搬迁户搬迁后,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流转给专业合作组织或经营大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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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是不能突破人平25平方米、人平2.5万元的补助额度、贫困户自筹不超过1万元的底线;二是自主购房不得购买“两违”建筑房屋;三是超标准、超规模、超补助额度建(购)房的,一律不得验收给予补助。 |
渠易迁办〔2016〕 1号 |
(六)医疗救助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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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从2017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各统筹地区制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和市(州)财政给予补助。 |
正在征 求意见 |
2 |
将贫困人口的门诊特殊病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结合基金承受能力提高报销额度。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等新增的20种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将因病致(返)贫的9种重点疾病实行病种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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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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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2016年起,在中央和省财政新增财政补助拿出10元(其中:中央财政6元、省财政4元)专项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费筹资标准,按省卫生计生委复核认定的“医疗救助脱贫一批”人数分配,充实大病保险基金;保费标准提高后,对纳入“医疗救助脱贫一批”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保险对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的住院费用(即原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给予全额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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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对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住院押金。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
正在征 求意见 |
6 |
逐步将建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对其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
川委厅 ﹝2015﹞ 23号 |
7 |
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3500元/人给予补助(含新农合、专项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爱心基金等多渠道),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年给予补助,对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年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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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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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保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各地要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实现参保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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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卡贫困参合人员的门诊特殊病种全部纳入大额门诊补偿,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提高报销额度。 |
川卫办发 〔2016〕 32号 |
11 |
贫困人口就医严格实行县域内就诊制度,因当地条件限制确需上转时,必须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对于需上级医疗机构支持的,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会诊查房等多种方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力争2016年底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98%以上。 |
川卫函 〔2016〕 193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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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改变缴费模式,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率100%。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合缴费由各县(市、区)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安排,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根基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花名册,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统一划拨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办理参合手续,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 |
达市卫发〔2016〕 3号 |
2 |
调整补偿政策,确保建党利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自付比例低于10%。各县(市、区)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新农合补偿政策可结合兴农和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取消县、乡良机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封顶线,提高补偿比例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要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次均费用,减少住院天数,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新农合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0%的目标。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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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从2017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和市(州)财政给予补助。根据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花名册,按照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统一划拨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办理参合手续,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不再列支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支出。 |
渠卫办发 〔2016〕 16号 |
2 |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范围经市、县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逐步纳入门诊统筹补偿,结合基金承受能力提高报销额度。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等新增的20种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将因病致(返)贫的9种重点疾病实行病种付费。 |
|
3 |
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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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2016在中央和省财政新增新增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均财政补助的36元中列出10元按省扶贫移民局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配,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 |
|
5 |
实行先诊疗后结算。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人口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患者需于医疗机构签订费用结算有关协议,并将其医保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诊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凭协议书、患者有关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医保经办机构、民政救助和医疗爱心基金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剩余部分由患者支付。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防止垫付费用积压。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
渠卫办发 〔2016〕 262号 |
6 |
逐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对其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支付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给予救助。 |
渠卫办发 〔2016〕 104号 |
7 |
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3500元/人给予补助(含新农合、专项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爱心基金等多渠道),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年给予补助,对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元/人·年给予补助。 |
渠卫办发 〔2016〕 16号 |
8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 |
渠卫办发 〔2015〕 16号 |
9 |
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保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实现参保率100%。民政部门全面落实医疗救助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力争2020年基本实现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
渠卫办发 〔2016〕 104号 |
10 |
2016年,在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原则下,进一步增加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力争覆盖更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门诊费用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人员的门诊特殊病种报销额度提高20%。 |
渠卫发 〔2016〕 8号 |
11 |
贫困人口就医严格实行县域内就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负责首诊,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问题。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抢救,对贫困人口患疑难复杂疾病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会诊和指导申请,必要时向上转诊。积极与省、市级医院机构衔接,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会诊查房等方式为我县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确保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5%以上。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保报销目录使用药品、耗材,开具检查检验单,对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外的药品、耗材、检查检验,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约谈,规范医疗服务能力。 |
渠卫办发 〔2016〕 104号 |
(七)社会保障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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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从2016年1月起,在按现行低保政策发放低保补助金的基础上,对全省年收入低于国定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其年收入与国定扶贫标准的差额,增发低保对象特殊生活补贴。2016年增发差额的50%,2017年增发全部差额。具体发放对象及应发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和残联逐人核定。 |
低保特补 川民发〔2016〕 69号 |
2 |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
特殊保险 川人社发〔2016〕 26号 |
3 |
从2016年起,对全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四川户籍残疾人中的非低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如国定贫困线未作调整,则扶贫补贴标准一次核定,2016年-2020年五年有效。 |
残疾人 扶贫对象 生活补贴 川财社〔2016〕 2号 |
4 |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川民发〔2015〕195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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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对重症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市、区)人们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
达市府发〔2014〕 28号 达市人社发〔2013〕 75号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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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从2016年1月起,在按现行低保政策发放低保补助金的基层上,对全县年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其年收入与国家扶贫标准的差额,增发低保对象特殊生活补贴。2016年增发差额的50%,2017年增发全部差额。具体发放对象及应发金额,由县民政局会同扶贫部门和残联核定。 |
低保特补 渠民发 〔2016〕 53号 |
2 |
根据渠府发〔2015〕21号《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基金筹集(三)款政府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于每年6月底解决补助到位。”的规定,我县自2015年5月实施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以来,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执行了特殊补助政策,强化了政府对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 |
特殊保险 渠府发 〔2015〕 21号 |
3 |
一、申请对象 1、具有渠县户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和的扶贫对象(以县扶贫移民局数据库的为准)。 2、已录入《残疾人数据库》的贫困残疾人。 3、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孤儿,的未脱贫扶贫对象(以县民政局数据为准)。 4、享受对象认定时间,截止到 5、从 二、补贴标准 1、扶贪生活费补贴一次核定,以国定贫困县与该对象的年收入的差额为准,如国定贫困线未做调整,则2016-2020五年有效,但在此期间,如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孤儿制度,并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则不再发放“残疾人扶贫生活费补贴”。 2、补贴计算公式:扶贫补贴金额=国定贫困线—自身收入。 三、申请程序 1、残疾人扶贫对象本人(监护人)持户口薄、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儿证》、农村信用社账户原件和复印件,于 2、经乡镇初审,公示7个以上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县残联审批。 四、发放方式:按季度计发,财政打卡直发 |
残疾人扶 贫对象生 活补贴 渠财社 〔2016〕 26号 残疾人扶 贫对象生 活补贴 渠财社 〔2016〕 26号 |
4 |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县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渠县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不低于50元。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渠民发 〔2016〕 20号 |
(八)教育扶贫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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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实施民族地区十五年免费教育计划,在实行9年免费义务教育基础上,全面免除3年幼儿园教育保教费,全面免除3年普通高中教育学生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
川委发 ﹝2015﹞ 10号 |
2 |
实施藏区千人支教十年计划。由对口支援藏区的县(市、区)选派优秀教师到受援藏区县支教两年,安排藏区教师到对口县(市、区)学校学习交流。同时,每年选派优秀中小学及幼儿教师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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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2016年起,在大小凉山彝区2586个行政村每村选聘2名学前辅导员,开展学前双语教育。省财政按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劳务报酬经费补助。 |
川委办 ﹝2015﹞ 34号 |
4 |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将“四大片区”中除民族地区以外的其余34个贫困县的幼儿保教费减免面由10%提高至20%,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
川财教 ﹝2015﹞ 230号 |
5 |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将全省除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外的其余132个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面上的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资费标准等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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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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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未实行“9+3”免费教育政策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9个县,在一、二年级中职在校学生全面享受中职助学金政策的基础上,参照藏区州内“9+3”免费教育政策,对三年级在校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
川财教 ﹝2015﹞ 230号 |
8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本科、高职、专科),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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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1. 保教费减免。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且收费标准较低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孤儿、残疾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500元/生.期(每期收费标准低于500元的据实减免)。 |
学前教育资助 (一减一) |
2 |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
义务教育 资助 (三免二补) |
3 |
1.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补)助标准: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为其收费标准。市属及市辖区学校每生每年791元、万源市772元、宣汉县725元、开江县722元、大竹县712元、渠县671元。以上是中央、省的补助标准。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
4 |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中等职业 教育资助 |
5 |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标准为3000元/生·年,(可分2~3档)。 4.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学费和生活费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按照4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 5. 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资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的短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生,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生。 6. 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对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并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首次就业后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的可申请学费奖补,资助面是应补尽补,标准最高不高于6000元/学年,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 7.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生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生·年的贷款;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生·年的贷款。贷款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在三年后(含当年)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学生也可通过就读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只能在一方申请。 |
高等教 育资助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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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根据财政部·财教〔2011〕410号,财教〔2015〕222号,省财政厅·川财教〔2011〕224号,教育厅·川教函〔2016〕277号,学前教育资助。从2016年春季开始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减免保教费和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减免保教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减免保教费减免标准是按照建档立卡幼儿减免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的评定等级的收费标准进行免除,目前公办幼儿园的减免标准分每生每期750元、550元、400元、260元四个档次,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减免,超出部分由幼儿家长自行承担。非建档立卡幼儿保教费减免参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超出500元/生·期的,财政按照减免500元/生·期的标准减免,超出部分由就读幼儿园进行园内资助减免。收费标准低于500元/生·期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减免。具体申报在就读幼儿园申请。 |
执行财政部、 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文件 |
2 |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3号,教育部·教基〔2007〕23号,省政府·川府发〔2006〕11号,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杂费、教科书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另外对于住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有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小学生:500元/生·期,初中生:625元/生·期。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学校评选时优先享受。 |
执行国务院、 教育部、省 财政文件 |
3 |
根据财政部·财教〔2010〕356号,省财政厅·川财教〔2014〕8号等。对于在普通高中读书的困难家庭学生,国家有免学费和助学金两项资助政策。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减免标准分每生每期450元、320元、260元三个等次,在就读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减免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建档立卡困难家庭高中学生在评选时优先享受。在就读学校申请。 |
执行财政部、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文件 |
4 |
根据省财政厅·川财教〔2014〕55号,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是:中职一、二年级学生中的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除涉农专业学生外的学生的20% 家庭困难学生,标准是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年9月在就读学校申请。 |
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文件 |
5 |
根据省财政厅·川财教〔2014〕56号,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1950元。全日制在校中职学生(艺术表演专业除外)均可享受资助,在就读学校申请。 |
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文件 |
6 |
根据川扶贫移民发〔2015〕286号,省教育厅·川教函〔2016〕277号,建档立卡贫困中职学生生活补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免学费和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生活补助。 |
执行省扶贫 移民局、省 教育厅文件 |
7 |
根据省财政厅·财教[2008]196号,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凡渠县籍在读专科、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生源地大学生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年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年可贷12000元。学生在读书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办理单位:渠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文件 |
8 |
根据省教育厅·川教函〔2016〕277号,建档立卡新入学大学生资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一本科新生,可在县扶贫移民局可申请一次性补助3000元。同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需要说明的:本科毕业后攻读研究生的,不属于资助范围,但毕业当年专升本、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享受本资助政策。享受本资助政策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国家和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
执行省教 育厅文件 |
9 |
根据财政部·财教〔2011〕538号,教育部·教助中心〔2013〕100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可享受学费补偿、贷款补偿、学费减免等每年每生最高8000元的资助政策。 |
执行财政部、 财政部文件 |
(九)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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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支持贫困地区加快通乡油路和通村硬化路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通乡油路(水泥路)拟按照10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资金;通村硬化路拟按照贫困程度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分3个档次,即60万元/公里、65万元/公里、70万元/公里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资金。 |
补助标准 2016年 已经执行 交通部 正在征 求意见 再发文 |
2 |
支持贫困地区撤并村通硬化路和村道窄路加宽建设,改造完善村道公路。纳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撤并村通硬化路拟按照30—40万元/公里、村道窄路加宽拟按照12—13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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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持贫困地区县乡道公里改善提升,打通贫困地区农村公路主通道。纳入规划的项目,省按照内地50万元/公里、三州60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 |
川交发〔2015〕 15号 |
4 |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解决农村公路“有路缺桥”问题,省按照渡口改公路桥0.44万元/平方米、桥梁新建1.5万元/延米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
川办发〔2016〕 17号 |
5 |
优先安排解决贫困县以及县内的贫困村及水利化程度低、易发旱灾等级高的旱山村、缺水村或比较效益高但灌溉效率低、面源污染严重的行政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5%;对其他县(市、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
川财农 〔2015〕 198号 |
6 |
加快构建精准到户的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户户有洁净水”的目标。供水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至2020年丘陵地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山区和高原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水质达标率整体有较大提高。 |
川水函 〔2016〕 456号 |
7 |
实施“电力助推扶贫攻坚”十大行动计划,计划投入1200亿元资金将用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解决电网薄弱环节,全力满足新增供电负荷需求,保障四川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川南乌蒙山区、川东北秦巴山区等四大“主战场”扶贫攻坚行动。 |
川电办 〔2015〕 26号 |
8 |
加快推进贫困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宽带乡村”试点工程覆盖面,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升贫困地区宽带网络覆盖率和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为贫困地区脱贫提供信息支撑。 |
川委厅 〔2016〕 9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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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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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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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根据川财教〔2015〕285号文件,2016年到2019年,省财政安排支持88个贫困县对未通广播贫困村建设村级应急广播(广播村村响)工程,对每个村级系统建设一次性补助3万元。 |
执行省 上政策 |
2 |
根据川财教〔2016〕285号文件,2016年到2019年,省财政安排支持88个贫困县对未通电视贫困户配置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设备,对每户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设备配置一次性补助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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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川财教〔2016〕28号文件,2016年-2020年,支持88个贫困县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每个点一次性补助0.5万元。 |
执行省 上政策 |
4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补助政策,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完成县乡道改善“十三五”计划项目,县乡道省补助资金50万/公里。 |
执行省 上政策 |
5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补助政策,农村公路撤并村通硬化路和村道窄路加宽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的项目,撤并村通硬化路省补助资金40万元/公里;窄路加宽项目省补助资金13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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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川交函〔2016〕193号文件,乡镇客运站7个省补助资金50万/个,农村村级招呼站26个省部资金2万/个,渡改人行桥4座。 |
执行省 上政策 |
7 |
根据川交函〔2016〕195号文件,建设和改造养护管理站4个。新建省补助资金100万元/个,改建省补助资金60万元/个。 |
执行省 上政策 |
8 |
四川省水利脱贫攻坚技术导则,省水利厅(川水脱贫办〔2016〕4号) |
执行省 上政策 |
9 |
四川省水利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技术导则,省水利厅(川水脱贫办〔2016〕5号) |
执行省 上政策 |
10 |
水利行业扶贫指导意见 |
征 求 意见稿 |
(十)新村建设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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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实施扶贫解困行动,以“四大片区”为主战场,分类推进彝家新寨、藏区新居、巴山新居、乌蒙新村建设,探索建设农村廉租房。 |
川委厅[2014] 66号 |
2 |
实施旧村改造行动,推进基础设施进村入户,建设“1+6”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旧院落“三建四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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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环境整治行动,以绿化、净化、美化为追求,由治理脏乱差入手,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梳理沟渠堰塘,搞好院落整治,建设“微田园”,搞好农村生态细胞创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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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文化传承行动,挖掘文化底蕴,传承耕读文明,繁荣农村文化,包括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民居的保护开发,乡土文化的弘扬,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的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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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幸福美丽新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川财农 〔2016〕 51号 |
6 |
补助对象为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贫困地区0.85万元/户、非贫困地区0.7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统一为2万元/户。 |
川财投 〔2016〕 43号 |
7 |
2016-2020年期间,计划完成藏区新居建设77407户,统一按2万元/户标准补助到户。 |
川发改民经 〔2016〕 104号 |
8 |
从2016年起,彝家新寨住房建设省级以上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村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贫困村250万元/村,极度贫困村400万元/村。“十三五”彝家新寨建设1181个村10.04万户。 |
川委办〔2015〕 34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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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按照“四区合一”建设模式,深入实施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政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个兴业、家富、人和、村没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示范区” |
达市农领[2016] 4号 |
2 |
把176个扶贫新村全部纳入2016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目标,大力实施新村建设“1+5”工程,突出抓好民居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产业扶持,加快推进贫困农村公路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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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力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用好新村扶贫和危旧房改造政策,对条件最差、最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特殊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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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重新村建设与脱贫攻坚相结合,按照缺啥补啥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示范县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适用科技成果推广,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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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改水、改路、改灶、改厕、改圈和环境整治”的村落改造“5+1”工程,集中抓好一批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典型示范。突出垃圾污水处理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完善排污治污设施,逐步推进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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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据村庄基础条件差异,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为重点,整合用好国家、省级项目资金、实施好农村环境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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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村综合文化服务心),进一步完善提升村级活动场所(阵地)建设。实施文化惠民扶贫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寓教于乐的乡村文化活动,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促进基层群众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
达市农领[2016] 4号 |
8 |
加强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民居保护项目,探索市、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办法,挖掘保护和大力弘扬农村传统文化,对具有传统文化价值和地域特色、民族风情的传统村落实施保护性修缮和科学利用。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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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切实摸清农村危房现状,核实核准底数,锁定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改造对象,确保全覆盖。至2020年完成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房3914户危房改造。 |
渠开发 〔2015〕 12号 |
2 |
加快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对建不起房、改不起房的特困群众,由政府主导提供农村廉租房,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捐赠资金,多途经拓宽建设筹资渠道。通过建、改、租、调、购等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房,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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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筹实施农房抗震设防改造。坚持新建农房和改造农房要全面执行抗震设防,现有农房逐步实施抗震设防改造的总体思路,大力实施农房抗震设防改造,并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农房抗震改造,提高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居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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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落实科学规划理念,坚持规划先行,推进贫困区新村规划编制。2016年完成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编制完成48个贫困新村建设规划。至2019年共完成130个扶贫新村建设规划。 |
渠委办法〔2016〕 37号 |
5 |
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兴业、家富、人和、村美”为目标,从平坝、丘陵、山区实际出发,建设各具特色的幸福美丽新村。全县在现建成46各幸福美丽新村基础上,2016年建成56个幸福美丽新村,十三五未全县80﹪以上行政村建成幸福美丽新村。 |
渠委农领〔2016〕 6号 |
(十一)国土资源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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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乌蒙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每县(市、区)专项安排用地计划600亩。对其余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市、区)专项安排用地计划150亩,连续安排4年。各市、县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川国土 资发 〔2016〕 93号 |
2 |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搬迁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加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
川国土 资发 〔2016〕 51号 |
3 |
在安排增减挂钩指标时,将向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市(州)倾斜,重点支持我省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在组织增减挂钩项目申报时,要优先保障贫困村庄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推进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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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结余指标的县(市)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使用结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约指标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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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贫困地区,确保通过增加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收益。 |
川国土 资发 〔2016〕 51号 |
6 |
所有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及宅基地复垦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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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是全力保障扶贫攻坚用地需求;二是发挥试点政策对扶贫攻坚的支持作用;三是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四是合理开发利用后备资源;五是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六是推动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七是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八是强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九是支持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十是实施包虫病区打井找水工程。 |
川国土 资发 〔2015〕 75号 |
8 |
在土地管理政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配套措施等方面给予贫困地区特殊支持。支持乌蒙山片区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持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实施新一轮生态退耕还林、还草;指导建设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和应急能力体系;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支持创建国土资源部乌蒙山片区法制实验基地。 |
国土资函 〔2014〕 569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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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申请开展跨区设置项目区试点。争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积极申请开展市辖区(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合理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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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先在市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针对我市纳入秦巴山区特困地区的万源市、宣汉县,严格按照《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增加返还农村资金,扎实推进精准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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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于纳入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行动”的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内固定建新区、不固定拆旧区挂钩试点。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筹安排下,对同一镇(乡)范围内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的纳入增减挂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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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力保障扶贫攻坚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用于脱贫攻坚地区用地需求;积极申请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合理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部分结余指标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增加返还农村资金,扎实推进精准脱贫;加大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实施力度,优先安排贫困村所涉项目为省级、市级项目。 |
达市国土资 发〔2016〕 105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十条措施实施办法》 |
5 |
提高地质矿产工作宽度深度。积极争取上级地质勘查资金在成矿条件好的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优势、重要矿种资源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土地质量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逐步实行矿山企业属地化管理,加大地方税费征管力度,推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 |
达市国 土资发 〔2016〕 105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十条措施实施办法》 |
6 |
在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实施方案中,重点支持万源、宣汉等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区和民族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在重大灾害治理项目、避险搬迁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村地质灾害项目经费,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助推脱贫攻坚。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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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6〕51号文件细化分解,围绕贫困村申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工程措施主要集中在贫困村或贫困户集中居住区。 |
执行省 上政策 |
2 |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6〕51号文件细化分解,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及旧宅地复垦协议,已复垦出耕地的农户除正常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或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外,享受挂钩项目补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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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6〕93号文件细化分解,对贫困村,每个村每年原则上安排农地转用指标3亩,连续安排4年,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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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6〕93号文件细化分解,对贫困村,涉及产业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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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川国土资发〔2015〕75号文件,一是全力保障扶贫攻坚用地需求;二是发挥试点政策对扶贫攻坚的支持和作用;三是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四是合理开发利用后备资源;五是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六是推动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七是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八是强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九是支持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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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川国土资函2014〕569号文件,在用地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贫困村大力支持。 |
(十二)文化惠民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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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深入实施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人才文化工作者专项支持计划。支持挖掘、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活动。 |
川委办〔2015〕 39号 |
2 |
支持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的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未纳入连片特困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每个乡镇选取一个行政村按照“七个一”标准建设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对每个示范点补助8万元。 |
川宣发 〔2016〕 6号 |
3 |
2016—202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88个贫困县统筹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对每县每年补助100万元,由贫困县统筹用于基层文体活动、农家书屋补充更新、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和文艺院团、农民演艺团体、乌兰牧骑演出队等到贫困地区公益性演出场次购买所需支出。 |
川财教 〔2015〕 285号 |
4 |
2016—2019年,省财政安排支持88个贫困县建设县级应急广播平台,未通广播贫困村建设村级应急广播(广播村村响)工程,未通电视贫困户配置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设备。省财政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方式,对每个县级平台建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每个村级系统建设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每户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设备配置一次性补助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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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202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88个贫困县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文化院坝,用于贫困县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农技讲座、党员组织生活等活动,配套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场地。 |
川财教〔2015〕 285号 |
6 |
2016—202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88个贫困县没有文化室行政村分年建设村级文化室。省财政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方式,对每村一次性补助5万元,用于村文化室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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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2020年,支持88个贫困县加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每个点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已建成的社区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每个补助0.2万元,对贫困村新建阅报栏每个一次性补助0.2万元,对试点建设的乡镇中心电子书屋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乡镇固定电影放映点设施设备改造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建的乡镇出版物数字发行网点每个一次性补助4万元。 |
川财教〔2016〕 28号 |
8 |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快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项目建设,实施县级“两馆”维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开展“三区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工作。 |
川文办发 〔2015〕 275号 |
9 |
2016—20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科技扶贫服务体系平台建设资金2640万元。对每个贫困县每年补助3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科技扶贫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为贫困村、贫困户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 |
川财教 ﹝2016﹞ 47号 |
10 |
建立科技示范县22个、示范乡镇44个、示范村600个、示范户3000户,以点促面实现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全覆盖。 |
川科发农 ﹝2015﹞ 14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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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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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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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实施贫困村文化室建设(不低于50平方米),为贫困村文化室配送音响、电视机、电脑、乐器、健身器材等设备。 |
渠委办发 〔2016〕37号 渠文体广新 〔2016〕161号 |
2 |
实施广播村村响建设(15平方米左右),为贫困村广播室配备广播设备1套和高音喇叭。实施电视户户通建设,通过有线、直播卫星、地面数字覆盖等多种方式,为每户贫困户安装电视接收设备1套。 |
渠开发 〔2015〕12号 渠文体广新 〔2016〕161号 |
3 |
渠委办发 〔2016〕 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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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整合乡镇基层公共设施,推进文体设施集中建设,重点解决贫困村文体设施设备。优化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农技讲座、党员组织生活等活动。实施贫困村阅报栏建设。 |
渠开发 〔2016〕 37号 |
(十三)社会扶贫政策
省级以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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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扎实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在川定点扶贫工作。 |
川委厅 ﹝2015﹞ 23号 |
2 |
制定2016—2020年定点扶贫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省直部门(单位)定点扶贫“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切实加大项目、资金、技术、智力支持。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开展定点扶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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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扎实做好浙江省对阿坝州和凉山州木里县、广东省对甘孜州对口援藏工作及珠海市对凉山州扶贫工作的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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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动省内经济较发达的7市、10县(区)对口支援藏区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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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川银行业扶贫慈善基金”向全省银行业机构及其高管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全省贫困县域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委托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具体负责阳光化运作管理。 |
川银监 办发 〔2015〕 201号 |
6 |
各市州至少动员50家以上民营企业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 |
川联发〔2015〕 33号 |
7 |
48个商协会和57个重点民营企业与凉山州11个贫困县、15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结对帮扶。 |
川联办发 〔2016〕 25号 |
8 |
在全省开展“青春扶贫行动”。每年10月为集中活动月。 |
川青办 〔2015〕 28号 |
9 |
联合四川银监局向全省88个贫困县(市、区)团委各选派1名金融青年挂职干部。 |
川青联发 〔2015〕 30号 |
市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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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文 号 |
1 |
坚持区域扶贫攻坚和精准扶贫“双轮驱动”,大力推进五大扶贫工程和“六到农家”活动,推动受扶地贫困农户贫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0年,推动受扶地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奔小康,基本消除绝对贫困人口。要落实精准扶贫要求,推动“13项到村到户”精准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贫困村班子建设,发挥驻村干部帮扶作用,提高基层组织建设和帮扶实效。要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供需双方交流和帮扶平台,实现资源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受扶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帮扶部门(单位)每位干部职工都要联系帮扶贫困户1—2户,切实做到帮扶村不脱贫,帮扶单位不脱勾,帮扶工作队不离村。 |
达市委办〔2015〕 28号 |
2 |
万企帮万村,以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商(协)会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帮扶方,以全市828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为帮扶对象,以签约结对、村企共建为主要形式,动员广大民营企业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精准扶贫,实现民营企业与全省贫困村结对帮扶全覆盖,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加快脱贫进程,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
达市联发〔2016〕 17号 |
县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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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4〕45号)、达市直工委《达州市机关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方案》(〔2015〕11号)及中共渠县县委办公室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走基层”驻村帮扶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通知》(渠委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善行渠县”活动,把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滴灌管道”,统筹帮扶资源,整合扶贫力量,突出重点帮扶,切实把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精准地落到每个帮扶点上,增强扶贫实效,确保我县贫困地区与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渠直发〔2016〕 9号 |
2 |
围绕“善行渠县”建设,广泛动员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各界社会力量,在全130个贫困村中开展“六个一”活动(即:认修一条路、认建一座桥、认挖一口塘、认盖一户房、认发展一片产业、认资助一个贫困孩子),切实改善贫困村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等,逐步让贫困农户“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让扶贫解困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
渠开发 〔2015〕 13号 |
3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分秋季、春季学期,每学期各发放750元,直补到户,直到学生毕业。 |
渠扶贫 移民发 〔2015〕 137号 |
4 |
对年龄在16-55周岁之间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户籍人员(非农业人口、在校生除外),特别是“两后生”,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位参训学员10元/天补助。 |
渠扶贫 移民 〔2016〕 70号 |
5 |
对农村户籍人口中,16-65周岁(在校生除外),有一定文化程度,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家庭成员,按照“需啥教啥”实行免费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位参训学员15元/天补助。 |
|
6 |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学或在有资质的培训学校学习考试取得会计证、医师证、律师证、汽车驾驶证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品学兼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考上本科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
渠扶贫 移民发 〔2016〕 84号 |
前 言
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党全社会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而努力奋斗。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空前重视脱贫攻坚,2015年召开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专题研究,召开全省脱贫攻坚大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打出“3+10”政策措施组合拳,掀起了脱贫攻坚新高潮。
为推进脱贫攻坚决策做实落地,遵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四川省脱贫攻坚政策指南》(范本),省以上政策由省直部门(单位)认真梳理,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在空白处补充完善,各县(市、区)统一印制,供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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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政策构架……………………………………………………1
二、保障政策……………………………………………………2
三、专项政策……………………………………………………4
(一)财政税收政策………………………………………4
(二)金融支持政策……………………………………12
(三)产业发展政策 ……………………………………18
(四)就业创业政策 ……………………………………29
(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38
(六)医疗救助政策 ……………………………………45
(七)社会保障政策 ……………………………………52
(八)教育扶贫政策 ……………………………………56
(九)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65
(十)新村建设政策 ……………………………………69
(十一)国土资源政策…………………………………74
(十二)文化惠民政策…………………………………79
(十三)社会扶贫政策…………………………………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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