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在行动】2016年案件曝光(第四期)中共渠县纪委关于七起典型案件的通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渠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点击数:

一、余正全违纪违法案

 

襄渝铁路二线建设征用了渠县临巴镇偏岩村5组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因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可“农转非”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该村党支部书记余正全为使其妻赖某某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2011年11月、12月将赖某某的户籍从偏岩村6组迁到5组,并把赖某某的名字添加到该村上报的《达州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推荐名册》和《达州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册》等资料中,还在相关资料上填写“同意”意见后加盖村、组公章。在临巴镇领导向其核实情况时,余正全隐瞒了相关事实。2012年2月,赖某某的养老保险获得通过,余正全向社保局缴纳2万元基本费用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截止2015年3月,共领取养老保险金29416.94元。

2015年9月23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以余正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2016年9月6日,县纪委给予余正全开除党籍处分。

 

 

二、蒲忠违纪案

 

2015年,蔡和乡川河村因工作关系在蔡和乡街道两家饭店共开支生活费2820元,用于修建健身广场招待铲车司机、农网改造招待施工队、安装远程教育设备招待安装工人等。2015年12月30日,该村党支部书记蒲忠将此笔开支列为村2015年社级各种资料打印、复印办公经费在村委会报销。

蒲忠的上述做法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县纪委于2016年9月23日给予蒲忠党内警告处分。

 

三、赵勇、黄昌华违纪案

 

2011年至2014年天星镇文昌社区征地期间,迁入文昌社区2组落户并在迁入后参加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20人,其中有16人不符合《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在参保人当中,贺某系该社区主任赵勇的亲属,黄某某、王某某系该社区文书黄昌华的亲属。对此,赵勇负有主要责任、黄昌华负有次要责任。

赵勇、黄昌华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县纪委于2016年9月23日分别给予赵勇、黄昌华党内警告处分。

四、桑建伟、李忠诚同志违纪案

 

2012年9月,鲜渡镇宝塔村主任桑建伟在为村民张某某办理农保时,收受其现金200元。2013年5月,桑建伟和村文书李忠诚在为村民熊某某补办户口时,接受其吃请,并各收受现金350元。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桑建伟、李忠诚在为村民李某某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补助、为村民张某某、龙某某办理五保、为村民张某某办理低保时均分别接受请吃。2015年10月,桑建伟、李忠诚在为村民邓某某办理粮食直补时,各收受现金200元。

2015年,桑建伟为自家多上报粮食直补面积2亩,为其父家多上报粮食直补面积2.44亩,两家共计多领粮食直补款413元。2016年,桑建伟为自家多上报粮食直补面积1亩,为其父家多上报粮食直补面积2.44亩,两家共计多领粮食直补款299元。

桑建伟、李忠诚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廉洁纪律,损害了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2016年11月24日,县纪委给予桑建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忠诚党内警告处分。

 

五、王平违纪案

 

2015年2月28日至3月12日,义和乡村民李某某的小女儿李某玲因病在江阴市中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43万元。2015年12月,义和乡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王平在看到渠县新农合服务中心通知的大病保险人员名单上有李某玲的名字后,便给其亲属打电话通知李某某准备相关资料办理李某玲的大病保险补偿。因李某某在江苏务工,便委托其亲属贾某某找王平代办相关手续,并口头承诺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王平同意了李某某的要求,随后收集所需的新农合报账分割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送交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报账。2016年2月6日中午,王平在家里收取李某某1000元现金。案发后,王平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了李某某。

王平违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廉洁从业纪律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2016年9月8日,县监察局给予王平行政警告处分。

 

六、廖进、罗家明违纪案

 

2009年下半年,青丝乡白鹤村9组有几户村民外迁、死亡,其承包的土地14.8亩本应分配给本组种粮农民,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任村主任的罗家明却要求将此土地加在时任村主任、2011年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廖进的岳母王某某户头上,由王某某领取粮食直补款及良种补贴款后交给9组作为集体收入。2010年至2015年累计领取粮食直补款及良种补贴款8350.39元。

2013年4月,青丝乡中心学校与白鹤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学校在该村梅家桥附近打一口水井,支付给村委会土地及劳务费5000元。白鹤村村委会收到该笔款后,除支付9组及农户赵某某土地费、偿还村债务外,廖进、罗家明各领取劳务费300元。其收入与支出均未在乡财政所代管的村级大平台账务上做账。

廖进、罗家明的上述做法违反了财经纪律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016年11月24日,县纪委分别给予廖进、罗家明党内警告处分。

 

七、管仕文违纪案

 

2011年3月5日,丰乐乡大湾村党支部书记管仕文以过“3.8妇女节”和学习参观为由,组织村组干部及家属30多人到龙潭乡賨人谷游玩,共开支5160元,其费用来源为该村2010年度的综合目标考核奖金和计划生育返款。

 2011年,大湾村与黎乐村修建联村公路,承建人李某玲于2013年4月24日支付给大湾村1.2万元现金作为村组干部的误工费,村上作了收入帐。随后,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以每个工作日20元的标准给村组干部发放误工补助共计4600元,其中管仕文领取1000元。

2014年5月30日,管仕文违规为其儿子举办婚礼酒席32桌,并收取低保户覃某某送的礼金100元。

管仕文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1月24日,县纪委给予管仕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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