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在行动】2017年案件曝光(第三期)

作者: 来源: 录入者:渠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点击数:

渠县汇东乡白蜡村三组原组长王兴安将村民

退耕还林款和粮食直补款据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期,渠县纪委对汇东乡白蜡村3组原组长王兴安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渠县汇东乡白蜡村3组原组长王兴安违反廉洁纪律,将已迁往三汇镇大洞村的原该组村民王某某家的退耕还林存折及粮食直补存折滞留手中,并领取王某某家的退耕还林款和粮食直补款4304元。

王兴安身为共产党员、村民小组组长,违反党的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渠县纪委给予王兴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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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青神乡平碾村5组原组长张有学

不主动退出低保待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期,渠县纪委对青神乡平碾村5组原组长张有学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渠县青神乡平碾村5组原组长张有学违反廉洁纪律。2011年7月,张有学夫妇因病致贫,二人据此申请办理了低保。2015年9月,张有学夫妇的病情好转,其子女也均在外务工,家庭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政策,张有学夫妇不应再继续享受低保,但张有学未及时、主动上报。直至2016年8月,乡政府开展城乡低保普查和精准识别时,才取消其低保资格。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张有学夫妇领取了不应享受的低保金3336元。

张有学身为共产党员、村民小组组长,不严格执行惠民政策,违反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渠县纪委给予张有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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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文崇镇谭坝社区主任王冬青

违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近期,渠县纪委对文崇镇谭坝社区主任王冬青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渠县文崇镇谭坝社区主任王冬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12年5月,王冬青代表原谭坝村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王某签订了为期29.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即从2012年5月31日至2041年12月31日。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之规定,也违反了我省第二轮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27年12月31日的规定。同时,王冬青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王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风险保证金及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用。

王冬青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有法不依、有规不守,违反党的纪律,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渠县纪委给予王冬青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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