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落实“两个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 来源:渠县纪委 录入者:渠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点击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基层党委(党组)在落实“两个责任”中仍存在不问题。
         一、责任意识还有待提升。受固有思维的影响,部分党委(党组)仍然存在着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甩手掌柜”,习惯于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简单地交给纪检组织去做,认为是纪检组织的事情;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把落实主体责任停留于表面,习惯于开会部置任务、发文分解责任,没有真正做到“四个亲自”。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只抓分管业务工作,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基本没有意识,有的不抓不管。对于纪检组织来讲,也存在着监督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有的认为党组织是主体责任,自己只是监督责任,党组织布置什么、关注什么就去做什么,没有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的作用;有的纪检组织理解和把握监督责任上存在偏差,监督手段和方式相对简单,上级责成抓责任追究的多,主动抓责任追究的少,没有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二、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上,大多数乡镇、部门党委(党组)出台各自的责任分解和考核评价办法,但这些办法大部分存在定性指标偏多、定量指标偏少的问题,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化评价机制,不能真正做到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有的乡镇、部门在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分解和考核评价办法时,仍然需要借助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等方式。在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上,目前纪检组织对同级党组织的监督,仍然受到人、财、物等客观因素的掣肘,中央虽然提出了“两个为主”,但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
         三、责任落实还不尽平衡。实践中,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不平衡。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主要表现在:个别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落实不力,在制度的执行上,还存在重大决策记录不清晰、项目管理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单位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还不够严格,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在监督责任落实上,因乡镇编制受限等原因,个别乡镇纪委书记仍然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业务工作,导致落实监督责任的力度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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